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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稻胜!北京稻香村判赔苏稻115万
来源:搜狐作者:洞察网2018-10-14 16:59:34
商标是品牌推广中不可或缺的标识之一,在品牌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两家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因为这正是两家企业多年诉讼纠纷的焦点,不仅代表着正义,更意味着“稻香村”商标的法律归属。

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15万元。

近年来,我国各大品牌对于商标的争夺不在少数,但大众对于中华老字号“稻香村”的商标归属问题一直格外关注。这不仅是中国品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代表性案件,更代表着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断觉醒。此次法院判定“稻香村”字号及商标在先专用权的所有者苏稻获胜,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发展。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苏州稻香村享有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稻香村”注册商标权。

苏州稻香村创立于公元1773年(清乾隆三十八年),持续经营 245年,拥有“稻香村”字号的在先使用权,是国家首批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稻香村苏式月饼”制作技艺被列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稻香村”品牌已构成良好的商誉积淀。

苏州稻香村所拥有的“稻香村”商标申请注册于1982年,该商标注册时间甚至早于北京稻香村成立时间(1983年),拥有“稻香村”商标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3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任何其他人未经许可都不得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与“稻香村”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

值得注意的是,苏州稻香村曾于2003年—2008年期间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授权期间,北稻却试图在糕点类商品上注册“北京稻香村”和“三禾北京稻香村”,数次被驳回后于2010年、2014年分别注册成功。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教授认为,这种恶意注册明显与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相悖,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至于如何注册成功也许掺杂更多法外执行意味。

1996年,在明知“糕点、月饼”类商品已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北稻在“饺子”等产品类别上申请注册“稻香村”文字商标并被核准,后续一次又一次提出在“糕点”产品类别上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三禾北京稻香村”。本次判决书也明确指出,北京稻香村未在“糕点”商品上取得“稻香村”注册商标,且其《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不具有证据效力,其也不拥有“稻香村”未注册商标在先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同业竞争者,北京稻香村一开始在糕点类商品上并不具备相关权利或权益,在明知苏州稻香村在糕点商品上拥有在先“稻香村”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仅不审慎避让,反而在糕点商品上突出使用“稻香村”标识,一方面违反了“权利保护在先”原则,另一方面涉嫌恶意攀附“稻香村”商誉,侵害了苏州稻香村注册商标权。

不仅如此北京稻香村甚至通过一系列移花接木动作进行虚假宣传

众所周知,老字号必须尊重历史,需具备真正有传承的工艺、产品和历史文化的积淀。一直以来北京稻香村都以“老字号”自称,宣称自己前身为1895年金陵人郭玉生在北京前门外观音寺创办的“老北京前门稻香村”。但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老北京前门稻香村”早于1926年便因经营不善关张,现在的北京稻香村和历史上1926年歇业的“老北京前门稻香村”并没有任何关系,其历史为嫁接所得。此外,传承人刘振英在“老北京前门稻香村”歇业的1926年仅有5岁,不可能成为稻香村的学徒。北京稻香村以这种方式把自己包装成为老字号,且进行大肆虚假宣传的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不利于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涉嫌不正当竞争。

此外南北两家稻香村在市场布局方面也有着较大差异。据悉,北京稻香村一直以服务北京市场为主,仅在北京设有1个生产加工中心,区域化较为明显。苏州稻香村则立足中国全球布局,历经245年的持续经营目前现已发展成为在全国拥有9家现代化生产中心,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并出口到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大型食品集团企业。

“稻香村”字号流传至今已有245年,随着其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不断增大,“傍名牌”现象自然屡禁不止。苏州稻香村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一直以来支持与信赖苏州稻香村的广大消费者深表感谢,并且相信正义永远不会缺席。未来,苏州稻香村还将持续致力于“稻香村”老字号的健康发展,将老字号稻香村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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