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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海龙的巨额索赔还在继续 这家上市公司到底怎么了?
来源:洞察网作者:直面传媒2017-05-04 14: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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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恒天海龙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巨额索赔还在继续。2011年6月2号,山东海龙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1年9月2日公司宣布股票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山东海龙”变更为“ST海龙”,同时公司公告了股票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原因是违规担保事项,“2010年末公司未履行担保程序亦未履行及时披露义务对外担保所涉金额达42300万元,占2010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9%。截止公告日,公司仍未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且2011年上半年公司新增违规对外担保10000万元。”

日前获得材料显示:自今年以来,有6名股民先后向恒天海龙提出索赔并获得支持。

这6名股民中,索赔最多的是汤某,赔偿金额为87322元。

此外,梳理还发现:仅在半年内,已有40多位股民向恒天海龙提出索赔,索赔总额超过150万元。

发生在3月13的数宗索赔,缘于多年前恒天海龙连续的虚假陈述,导致不少股民遭受巨额损失。

资料显示:恒天海龙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1996年12月26日在深圳证交所挂牌上市。公司主营粘胶长丝、粘胶短丝、棉浆粕和帘帆布等。

2013年1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对恒天海龙及相关责任人员以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证监会决定对恒天海龙原董事长逄奉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原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王利民、山东海龙前董事长张志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史乐堂、李月刚、任国威、辛青、陈学俭、刘俊峰、郑恩泮、刘金智等涉案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数额不同的罚款。

此外,证监会认定逄奉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认定王利民为证券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恒天海龙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共计118笔,累计金额361834.50万元人民币,1068.43万美元。2009年至2011年6月,恒天海龙未将潍坊巨龙化纤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恒天海龙向潍坊巨龙化纤有限公司支付土地租赁、调整以前年度记账错误、为潍坊巨龙化纤有限公司垫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集资款及工程款等费用。

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未在恒天海龙2009年半年度报告、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等。 

作为今年以来获得赔偿最多的汤某称:因对恒天海龙披露的信息和财务报表的信赖,他作出了投资行为,但恒天海龙虚假陈述了相关信息,导致了他的损失。

不过,恒天海龙认为的因经营不善、业绩重大亏损等因素并非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剔除的因素。其要求将因自身经营原因非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当从投资差额损失中予以剔除的辩称理由无法律依据,未被采信。

最终,恒天海龙被判赔偿股民汤某投资损失87322元。

获得材料显示:自今年以来,已有包括汤某在内的6名股民向恒天海龙提出索赔并获得支持。

这6名股民中,获赔金额最多的汤某,最少的是黄某,赔偿金额为9812元。

此外,梳理还发现:仅在半年内,已有40多位股民向恒天海龙提出索赔。获赔总额超过150万元。

其中,2016年12月21日,包括陶某在内的13名股民同时获得恒天海龙赔偿36万余元。

2016年12月19日,包括张某在内的12名股民一起向恒天海龙索赔并获得近20万元赔偿。

12月16日,张某等11名股民向恒天海龙提出索赔后,获得金额近20万元的赔偿。

12月6日,包括李某在内的11名股民获赔总金额接近60万元。

统计还发现:上述股民中,获赔最多的是吕某,恒天海龙共向其赔偿损失191709元。

据了解,恒天海龙与吕某均认可其投资差额损失为896590元,在计算投资损失时扣除55%系统风险后的损失为403466元,佣金、印花税损失金额为806元,按重整计划方案,恒天海龙赔偿数额共计191709元。

[责任编辑:周小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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