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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将于今年10月起正式施行 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制度
来源:半岛晨报作者:洞察网2021-08-18 10:03:15

作为具有大连地方特色的水土保持管理法规,《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3日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满票表决通过,并于7月27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满票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8月17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大连市地处辽东半岛最南端,山地丘陵多,平原低地少。受地质地貌、气象、降雨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水土流失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地区水土流失比较严重。

《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前身是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办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市着力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加大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在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条例》分为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四十八条。

八类区域禁止取土挖砂采石

水土保持重在预防保护。对于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应当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把预防保护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条例》明确了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的主要措施,第十七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和植树种草等措施,扩大植被覆盖面积,涵养水源;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利用;加强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条例》对禁止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重点管理区域、二十五度以上坡地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三)严重沙化区;(四)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五)重大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六)海岸带严格保护区域;(七)湿地区域;(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上述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水土保持实行“三同时”制度

为确保生产建设项目履行生产建设全过程的水土流失治理义务,《条例》依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分类和编制要求、方案审批、修改和重新报批的情形、方案效力等作出了规定,并要求实行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

《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同时,《条例》还依法强化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弃土弃渣和弃渣场管理。

明确“东、西、南、北”分区治理措施

根据本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特点,《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水土流失治理原则,分别对北部低山区和中部丘陵区、南部及东西部沿海区的分区治理措施,城市市区治理措施,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作出了规定。《条例》明确,北部低山区和中部丘陵区应当以水源涵养、水质维护、土壤保护为主,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封育保护、生态修复、沟头防护、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加强坡耕地、侵蚀沟道、荒山荒坡等综合治理。

南部及东西部沿海区应当以防灾减灾、保护沿海地带生态为主,采取集蓄利用、径流排导、水系沟通、增加植被覆盖、植被防护等措施,加强河道沟渠、荒滩、湿地等综合治理。

本市将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制度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信用监管或者惩戒。

记者了解到,根据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我市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根据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方案技术评审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将其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水土保持“黑名单”。

[责任编辑:linlin]

标签: 大连 水土保持 正式施行 取土挖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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