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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已获得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军工事项审查意见。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募集资金将用于民爆生产线改造、矿山机械购置、起爆具生产线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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