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机关对冤错案的纠正力度不断加大,很多冤错案得以纠正,不少当事人也获得了国家赔偿。每次关于冤错案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消息出现后,舆论在对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表示认可的同时,也会追问“赔偿过后,该如何对相关办案人员追责追偿”。
金哲宏被判无罪:入狱23年获赔468万元
金哲宏出生于1968年,此前被认定是1995年发生在吉林永吉县的一起命案的杀人凶手。从案发到2000年的5年中,该案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金4次被判处死缓。2014年,有媒体曾报道金故意杀人案,指出该案在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凶器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诸多疑点。随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复查。
2018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案,后该案在吉林高院再审开庭。同年11月,吉林省高院对原审被告人金哲宏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金哲宏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金哲宏无罪。
自1995年10月11日被收押至改判无罪,金哲宏在监狱被羁押8452天。今年6月,金哲宏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索赔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等共计2132万余元。9月6日上午,金哲宏在其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取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共计获得国家赔偿468万元。
“金哲宏获468万国家赔偿创新高”的消息一出,不少网民表达了对此次赔偿的认可。比如网友“锦lu”说,被冤入狱20多年的确是一生的不幸,赔偿也是国家法律在不断的进步和完善。网友“赵小seven”说,正义虽然迟到,但不会缺席。此外,也有网民表示希望金哲宏能尽快融入社会。
澎湃新闻发表评论称,国家赔偿的裁决,对金哲宏们而言,是一场及时雨。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既能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回归社会轨道,也体现了司法机关承认错误、改正错误的决心及态度。对于金哲宏及其家人来说,在再审宣判无罪,获得清白之身后,拿到了这次为数不菲的国家赔偿金,是莫大的心灵宽慰和经济支持。
“国家赔偿标准、数额的逐步提高以及与社会经济水平的‘接轨’,是国家司法对冤假错案零容忍态度的一种制度体现。”《南方都市报》在评论中指出,国家赔偿本身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期间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意味着一种制度震慑。特别是如果能在适用《国家赔偿法》过程中启动追偿和追责程序,更会对执法的规范化形成一种有效的制度倒逼。这是在具体个案中的国家赔偿“快速”提高赔偿数额之外,更值得制度建设去倾注精力的领域。
国家赔偿过后追问:谁该为冤错案埋单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这意味着国家赔偿使用的是国库支出,有利于含冤者权利的实现。比如在吉林省高院再审宣判刘忠林无罪,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后,刘忠林获得了460万元的国家赔偿。因“毒糖杀人案”被判死缓,再审改判无罪后,江西遂川李锦莲获得293万余元国家赔偿。因“疑罪从挂”22年获无罪,河南商丘农民张玉玺获得121万元国家赔偿。
可以说,不仅是金哲宏案,每一起冤错案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后,民众都会追问同一个问题:“国家赔偿过后,谁该最终为冤错案埋单?”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如此,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先后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国家赔偿过后,对相关办案人员追责追偿的案例并不常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国家赔偿案例在媒体报道中已不鲜见,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事例则百无一见,这使得国家赔偿法关于向责任人追偿的规定成为“冷冻条款”。即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也多以内部行政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之所以在冤错案责任追究和追偿上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一旦出现错案,要追责的对象将不止一两个具体办案人员,这时“法不责众”的现象就显现了。
应该看到,比起对个案中相关人员的追责,舆论更加关注的是如何通过追责倒逼规范履职,避免冤错案再发生。有声音指出,无惩则无戒,一旦责任追究制度刚性不足,威慑力不够,一些办案人员就可能对权力丧失敬畏,导致司法失范,甚至发生冤错案。“更重要的是,杜绝冤错案,将疑罪从无贯彻到司法的每个环节。”在看到金哲宏获得国家赔偿的消息后,有人这样说道。
舆论期盼:严肃追责追偿倒逼司法规范
需要明确到的是,冤错案成因多种多样,是否一概追责,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冤错案的发生是因司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论造成损害的程度如何,相关人员都必须承担责任,要真正做到“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成败。
通过对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不仅是对当事人有所交代,也有利于对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今年8月底,河北唐山廖海军案办案人员张宝祥涉嫌刑讯逼供,被移送审查起诉。2003年,廖海军及其父廖友、其母黄玉秀被唐山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包庇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8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三人无罪。而张宝祥曾任唐山市迁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于1999年参与侦办过廖海军案。当事人廖海军表示,生活已逐渐步入正轨,但后续的追责问题依旧是他心里的一块顽石,“可能只有当相关的追责工作全部圆满完成,才能真正摆脱此事的影响”。
不过,司法实践中,冤错案改判无罪难度大,对相关办案人员追责难度更大。冤错案责任追究对办案人员来说,轻则影响职务晋升,重则被追究法律责任判刑入狱。尤其是一些影响巨大的案件,涉及人员数量众多,级别更高,阻力更大。目前采取的这种内部追责机制较难发挥作用。有专家认为,要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比如在追责时如何既避免地方与部门利益掣肘、干预,又保障办案者申辩的渠道,加强相关制度设计。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者的冤错案责任,应限于故意为之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况,例如法官应当尽到相应责任而未尽到或者刚愎自用造成错误裁判并造成实际损害的。属于认识领域的问题,不可因判断有异而加以惩罚,对于认识、判断上的问题加以追责,是对人类理性固有缺陷追责,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显然不公平。
基于此,有声音提出,要防止过度问责和非理性处理,如果过早过分强调追责,不但会导致冤错案平反阻力和难度增大,还有可能造成新的冤错案。张建伟认为,在严格追究冤错案责任的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豁免权制度,以防冤错案责任追究的泛化,要避免造成司法人员人人自危的局面。总之在实践中,有关冤错案在获得国家赔偿后,如何科学合理追责追偿,都有待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薄薄的一纸错误判决书的背后,是无辜当事人人生轨迹的急转直下。国家赔偿的成立,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行使会出错,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这是法治文明的一面镜子。相关案件再审改判无罪后,一方面要“亡羊补牢”尽早启动赔偿救济、司法追责等;另一方面要注意对相关人员的追责追偿,实现应追尽追、应偿尽偿,倒逼司法人员规范履职,慎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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