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冯某养、梁某勇、龚某华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使用恐吓的方式追讨高息债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冯某养、梁某勇、龚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新兴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冯某养伙同梁某勇、龚某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催收高息债务,以“软暴力”的手段多次在新兴县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已形成“恶势力”。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政治担当和决心,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平安新兴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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