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国对环球时报-环球网表示,由于凶手在本案中显示出“罔顾后果”的特性,所以可以以比“严重伤害”更严重的“意图谋杀”起诉。“罔顾后果”是指人可预见或应该合理预见可能的伤害性后果,但该人仍然决定继续该行动及对后果不关心或有意识地不予理会。而只要是“意图谋杀”,不论是否对任何人身体造成损伤,均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终身监禁。马恩国表示,因为在结果上并无人死亡,所以凶手很难被判定是“故意杀人”。
不过,马恩国表示,在香港“意图杀人”和其他刑事案件在是否允许保释上的考虑是一致的,法庭会考虑犯案人有没有保释要求、检控方的意见、犯案人弃保潜逃和保释后是否还会犯案的可能性,期间存在太多不确定因素,他“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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