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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触“摇一摇”开屏广告太烦?武大学生起诉美图秀秀获赔1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洞察网2023-04-20 12:55:07

你是否有过被迫触发App开屏广告的经历?打开一款手机App后,在走路、乘车、身体正常摆动的情况下,误触发“摇一摇”开屏广告,随后跳转到其他App页面,让人不堪其扰。

因频频遭遇此类情况,武汉大学在校学生张馨月将“美图秀秀”App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张馨月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美图秀秀”所属公司停止侵权,对触发用户跳转的交互动作参数进行合规设置,包括转动角度不小于35°、操作时间不少于3s等,并赔偿张馨月数据流量损失费1元。

未主动触发却频跳转,“摇一摇”开屏广告引争议


(资料图片)

今年2月,因不满多次被迫触发App“摇一摇”开屏广告,张馨月将“美图秀秀”App所属的厦门鸿天创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鸿天创视公司”)告上厦门思明区法院。

张馨月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在使用“美图秀秀”期间,多次在走路、乘车、身体正常摆动等非主观知情并自愿的前提下,触发“摇一摇”开屏广告,被迫跳转到其他购物平台和App界面。为证实所述情况,张馨月提交了三段视频作为证据,其中操作人在步行过程中打开“美图秀秀”以及打开该App后原地坐下两种情况下,都出现了页面跳转至某购物App的类似情况。

张馨月认为,“美图秀秀”此举侵犯了其自主选择权,并造成流量数据损耗的财产损失。此外,“美图秀秀”作为图片处理软件,通过采集手机传感信息这一非必要信息实现“摇一摇”跳转的行为侵害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对此,鸿天创视公司辩称,“美图秀秀”开屏广告页面右上角有“跳过广告”的直接关闭按钮,不存在欺骗、误导用户点击广告行为;开屏广告并未强迫用户接受第三方App消费服务,未侵犯张馨月自主选择权。

该公司同时否认侵犯张馨月个人信息安全。理由是,“美图秀秀”开屏“摇一摇”广告仅调用手机陀螺仪并读取手机摇晃时的加速度,且这部分信息仅保存在本地不会上传至服务器;张馨月提到的手机传感器信息也不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鸿天创视公司强调,“美图秀秀”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已向用户明确告知了传感器信息的用途和保存期限,且该政策经用户自愿同意,其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同时,该公司提供的视频证据显示,操作人缓慢平移手机、缓慢坐下、平稳单手手持手机行走时,“美图秀秀”均未发生跳转。

南都记者查阅“美图秀秀”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发现,其中称“当你进行‘摇一摇’、‘抖一抖’等依赖于动作开展的互动或活动时,我们会使用你的传感器信息以识别你的动作,用于活动参与或为你展示下一步互动场景,我们不会保存该场景下的传感器信息。”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根据电信终端产业协会相关行业标准,App应确保用户在走路、乘车、拾起放下移动智能终端等日常生活中,非用户主动触发跳转的情况下,不会出现误导、强迫跳转的情况。经分析认定,“美图秀秀”存在相关欺骗误导、强迫点跳的行为,确已侵犯张馨月自主选择权并实际导致其数据流量损失。

不过,法院也明确,App“摇一摇”开屏广告并非为行业规范所禁止,不支持张馨月提出取消“美图秀秀”“摇一摇”开屏广告形式的要求。同时,双方共同确认“摇一摇”所使用的手机传感器信息并非敏感个人信息,使用该信息无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美图秀秀”并未实际侵犯张馨月个人信息安全。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张馨月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其他请求。法院要求鸿天创视公司在七日内停止侵权,对触发用户跳转的交互动作参数进行合规设置,具体为触发跳转参数设置加速度不小于15m/s²,转动角度不小于35°,操作时间不少于3s。另外,该公司需赔偿张馨月数据流量损失费1元。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法院判决给出的触发参数有相关标准可循。去年11月,中国信通院泰尔终端实验室、电信终端产业协会联合泰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及多家企业制定并发布了《APP用户权益保护测评规范第7部分:欺骗误导强迫行为》T/TAF 078.7—2022,其中细化了“欺骗误导强迫点击跳转”的参数设置参值,提出了包括上述三条参考数值。

原告:希望为互联网广告划定合法的投放限度

2021年12月,江苏省消保委曾就App开屏广告“摇一摇”发起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1%的消费者表示曾经遇到过“摇一摇”等类似形式的开屏广告,92%的消费者对这种开屏广告表示厌恶。近年来兴起的“摇一摇”跳转功能如此饱受诟病,张馨月一案的胜诉似乎是“众望所归”。

如何看待此次判决结果?张馨月及其项目组告诉南都记者,他们认为此次判决结果公正客观,不仅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企业在触发跳转动作参数设置方面的侵害行为。“从形式上看是以我的名义(提起诉讼),指控他们损害了我的个人利益,但实际上是想推动互联网企业今后更加尊重用户权益,合规经营。”

项目组成员坦言,此次起诉的目的并非取缔开屏广告这种广告形式,而是希望为网络弹窗广告在内的所有互联网广告划定一个合法的投放限度,不能过度影响用户体验,侵犯用户的安宁权。“广告是互联网企业一个重要的盈利途径。如果彻底被禁止,将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困扰,也无法持续为用户提供更多有趣的功能或服务,最终承担损失的还是我们消费者。”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目前法律法规已针对“摇一摇”等形式的开屏广告作出相关要求。即将于5月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出现五项情形。

具体而言,五项情形分别为: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上述规定。

项目组指导老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围评价道,此案的社会意义在于,当数字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后,理应摆脱此前一路“狂飙”的粗放型发展方式,而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企业商业模式的精细化与合规化运营。

“无论是广告投放,还是其他盈利模式,其市场经营过程肯定会越来越受到法律的规制,这当中肯定是有一个阵痛的过程。希望互联网企业能够珍视同学们在诉讼意见中隐含的期望,为广大消费者带来更丰富和更受欢迎的服务。”他说。

出品: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樊文扬 李玲 孙朝 实习生胥铭芯 赵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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