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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山东单县:“支持起诉+诉前调解”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正义网作者:洞察网2023-05-10 09:22:58

“跑路”的货款追回来了 

家住山东省单县终兴镇的张某与铁哥们李某共同经营某砂石料厂。两年前的初春,该砂石料厂开始为天津某建筑公司供应建材,工程还没竣工,建筑公司就跑路了,眼看建材款就要“打水漂”。今年2月,单县检察院在普法宣传中发现该案线索后,通过“支持起诉+诉前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日,单县检察院组织检察官回访某砂石料厂时,张某由衷地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建筑公司“人间蒸发”


(资料图片)

供货老板欲哭无泪

张某和李某在经营砂石料厂期间,既是老板,又是员工,因为心眼实、服务优,提供的建材质量好,在附近有口皆碑。

2021年4月,某砂石料厂开始为终兴镇某新城建设项目供应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该项目正是天津某建筑公司承包的。

“我们前两个月合作得很愉快,每次卸货后,这个公司的材料员陈某都会给我们签收据,货款很快就结算了,从6月份之后,我们运送的14车砂石和8车水泥就一直未结算。当时工程才干到一半,谁也没想到他们会‘跑路’。”时隔两年,张某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依旧愤愤不平。

张某想着尚未结算的货款陷入了惆怅,随后他多次给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打电话,刚开始电话还能接通,后来雷某直接把他“拉黑”了。索要货款无果的张某,又拿着收货单去找当时签字的陈某。

“你找我没用啊,我只是负责收货,建材是公司用的,又不是我欠你的,你去找他们吧!”话音未落,陈某直接挂断了电话,再打过去系统就提示忙音。张某又多次向发包方中交三局讨要说法,但问题均未得到解决。

后来,张某打算通过诉讼要回货款。“只有手机号没有被告其他信息,这样很难立案,就算立案成功因为证据链不完整,也难要回货款。”张某来到法院,法官告诉他。

一路“狂飙”补全证据

支持起诉打开困局

“我和李某去工地、宾馆找了十几趟,也没有获得建筑公司老板的身份证号码和住址信息。前几天,我们去法院起诉,法官说证据材料不全,不能立案。我们又去咨询了律师,律师说找不到人,不太好办……”2022年9月,单县检察院在终兴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时,张某向检察官诉说着自己遇到的烦心事。

检察官考虑到,该纠纷尚未进入诉讼环节,无法启动监督程序。但如果一推了之,张某等人会再次陷入困境。经过进一步核实,检察官认为张某等人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决定帮助张某依法维权。

同年9月22日,单县检察院受理该案。“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同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当务之急是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但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承办检察官梳理了办案思路。

查询到建筑公司注册地在天津市武清区后,单县检察院向武清区检察院发去《委托调查函》,委托该院协助查询建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详细信息,为后续财产保全及民事诉讼做好充分准备。据张某称,二人手里仅有的证据系该公司材料员陈某出具的收货单,为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办案团队驱车前往项目发包方中交三局查询双方合同签订情况,查实陈某确系该公司材料员。与此同时,检察官成功与陈某取得联系,经过耐心地释法说理,陈某出具了一份其代建筑公司签收建筑材料的证明。

同年10月17日,张某带着单县检察院助其多方查找的证据,向单县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在法官的指引下,张某选择以责任保险方式为此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两天后,法院传来好消息——建筑公司账户中的1.5万元被成功冻结。

紧接着,一审立案申请审查通过,该案顺利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同年10月26日,单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诉前调解化“干戈”

长效机制促“都管”

11月3日,单县法院开通受理审查“绿色通道”,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被采纳,法院还通过召开检法联席会议的方式积极推进办案工作。法官与雷某取得联系后,对其陈述利弊,告知其已经对公司账户进行了保全,且根据山东省高级法院、山东省检察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于2022年10月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拒不支付货款将会造成严重后果。

“我不是不支付货款,是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了,我实在经营不下去才离开的工地……”雷某说到这里时,陷入了沉默。

考虑到不能“办了案子,垮了企业”,检法两部门办案人员很快达成共识:积极帮助建筑公司解决困难,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今年2月24日,建筑公司一次性将和解协议商定的3万元货款汇至张某的银行账户,张某随后申请撤销对该公司的保全措施及民事诉讼。

案件虽已办结,但检察官履职的脚步并没有停歇。随后,单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签了《关于开展支持起诉共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同时围绕劳动保障、信访条例等法律知识,走进各建筑工地开展法律宣讲,提高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法律意识。

“建筑公司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张某、李某的合法权益,而他们诉讼能力不足,属弱势群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提供法律支持。今后,单县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聚焦群众的‘急难愁盼’,依法能动履职,营创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单县检察院检察长夏辉表示。

[版面编辑:高扬] [责任编辑:何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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